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创新券兑付工作的通知

添加时间: 2020-08-2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革发展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创新券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创新券兑付工作。为做好新旧政策和新旧平台的衔接过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付范围

(一)截至2020年6月30日已在“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提交兑付申请的项目,兑付清单状态为“提交审核”或“审核发放机构审核通过”,且合同编号前四位为2019和2020的项目(以下简称“第一类项目”)。

(二)受疫情影响未按时提交兑付申请的项目。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对部分项目的兑付申请进行延期处理。对合同备案时间2019年7月28日之后的项目(以下简称“第二类项目”),兑付申请延期至2020年9月30日,与第三季度兑付申请项目合并完成兑付评审。第三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省科技厅备案。

二、工作流程

(一)专项办公室将符合此次兑付范围的项目资料由创新券工作平台导出后,整理汇总分别移交地方归口管理部门。

(二)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对兑付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料完整性,资料不完整的,通知兑付主体补充资料。

(三)各归口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在信息平台公示无异议后,于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省科技厅备案。

(四)专项工作机构辅导并协助各归口完成省科技厅备案。

(五)省科技厅下达批复,专项办公室将经费拨付地方归口管理部门指定账户。

(六)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或企业账户,跨区域支付有困难的,可委托专项办公室直接拨付兑付资金

三、有关要求

(一)评审要求。上述项目由各归口部门按照《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冀科计〔2016〕22号)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二)时间要求。第一类项目请各归口部门抓紧组织兑付评审,对评审通过项目清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于9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科技厅备案。第二类项目与第三季度拟兑付项目于10月底前完成备案。

(三)额度要求。兑付金额按申领创新券时对应年度额度进行兑付。

(四)诚信要求。各单位应按照《河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科监规〔2020〕1号)相关要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凡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

(五)资金拨付。2020年1月20日后企业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1号,以下简称《新细则》)全额支付服务费用的,兑付资金拨付企业。

拨付资金前,企业如出现注销、资产查封冻结等异常情况的,按照《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工作指引(试行)》(冀科资函〔2020〕19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执行,地方归口管理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兑付,相应资金退回专项办公室(附说明)。

(六)鉴于此次兑付涉及新旧制度衔接和新旧平台过度,故省科技厅印发通知对相关事项予以明确,以后请各归口部门严格按照《新细则》《工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创新券相关工作。

联系人:董玉兰 0311-85092679 15933992913

 娜 0311-85092711 1350320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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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