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 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添加时间: 2015-09-30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

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华北电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7日

 

 

 

 

华北电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2014]7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学校科技人员积极性,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水平,推进学校科技工作取得新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以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的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成员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产业管理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设立统一的归口管理单位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挂靠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汇聚学校各类成果转化资源,协调各相关部门,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事宜进行统筹管理。

(三)明确各部门主体责任

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价格评估、科技成果转化的申报登记及合同签定等工作。

产业管理处负责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对外投资、创办学科性公司、股权激励、市场化运作等工作。

人事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设置、考核管理、职称晋升、绩效奖励及离岗创业等工作,建立校内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

计划财务处负责成果转化收益会计记录、预算管理和财务状况报告工作;负责奖励的管理、发放、财务处理等工作。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负责科研成果转化用房、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等条件保障工作。

三、试点举措

(一)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收益分配、股权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设定、离岗创业等重大事项,须经学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库制度

建立校内科技成果定期评奖制度,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对科技奖励、专利、结题项目进行评估,深入挖掘可转化成果,纳入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储备库。

(三)建立商业化、市场化的成果评价机制

采取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等多种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和作价入股价格。

(四)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和激励制度

对于成果转让、许可等一次性收益,按照70%、20%(其中4%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5%、5%比例分别分配至科研团队、学校、院系、中介组织或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于技术作价入股的,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将70%的股份奖励给科研团队,5%的股份奖励给中介组织或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收益与个人工资合并计税,由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关办法计发。

(五)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在教师岗位序列中,根据个人申请,经院系审核和学校领导小组批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对于应聘在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的科研人员,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业绩作为科研考核内容。设立技术经纪人岗位,以其服务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等实际效果,为学校创造的技术转移收益为考核重点。

(六)健全科研人员创业管理制度

允许教师离岗创业,学校在3年内保留其编制、身份、人事档案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正常晋升。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支持学生以创业的方式实现就业。

(七)开放实验室资源

在满足正常科研、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建立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能力。加大对实验室开放课题支持的力度,积极与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或研究中心,支持联合开展重大课题攻关。

(八)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报告登记制度

各院系及科研单位定期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收入及拟分配情况等)报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

四、内控措施

(一)建立三级管理体制

科技成果转化须由科研团队申请、院系审核、学校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负有主体责任,科研团队负直接责任,院系及科研单位要加强管理,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技术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项成果。科技成果首先要在境内使用,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加强财务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科技成果作为学校国有资产不得用于委托贷款、赞助、捐赠等;科技成果转化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从事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五、保障措施

(一)宽容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彻底失败,但对于:立项程序完备,原始记录能够证明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相关个人和相关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符合以上情形的,可以免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影响相关人员考核、晋升。

(二)税费优惠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与激励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按现行相关税法和中关村科技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运行保障

学校在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岗位设置、运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六、附则

本方案适用于华北电力大学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本方案解释权归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印发

 

 

附件1:华电校科〔2015〕9号-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