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印发《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一)

添加时间: 2016-09-12

    9月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改进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项目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专家咨询费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确定,参照国家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参照国家规定标准的125%。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改进间接费用使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提高间接费用比重,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其中: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三)改进资金拨付和留用处理。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预算支出可全部实行授权支付。推行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公务卡结算,按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库〔2016〕30号)规定执行。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四)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下放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权限

  (一)下放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权。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负责)

  (二)下放业务性会议经费管理权。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负责)

  三、完善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完善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如采购需求发生变化,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政府采购预算需求内容,同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石家庄海关、省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负责)

  (二)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扩大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由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简化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对列入政府或主管部门规划且建设规模和投资明确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省发展改革委、省属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负责)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