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券四问——写在《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发布实施之际

添加时间: 2016-09-09

    备受企业和社会关注的《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日前正式发布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被喻为科技体制改革的“金钥匙”,目前在我国已有1/3以上省份开始实行。为什么要发科技创新券?“河北版”的科技创新券什么样?怎么用?哪些企业能领、怎么领?

  一问为啥发?

经过多年发展,我省已是名副其实的工业大省,但也是名副其实的工业弱省。尽管目前我省已经拥有像长城汽车、石药集团等一批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突破了“新一代可循环钢铁流程工艺技术”等一批国际先进技术,但从全国来看,我省工业企业的整体创新水平还比较弱,目前在全国排名第20位左右。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比例仅为6.7%,不足江苏的1/4、天津的1/2,有研发活动的企业占比仅为9.2%。“这些数据都表明,我省工业企业创新仍处于模仿创新阶段,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因此,进一步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健全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已经成为我省实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改革、实现创新型河北的重要任务。”省科技厅一位负责人说。

《河北省科技创新“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围绕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我省将强力推进三大计划,即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双倍增”计划。因此,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提出,我省将设立1亿元的“科技创新券”,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

  专家指出,科技创新券是我国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增强有效供给、支持创新创业的有力政策工具,必将释放出巨大的改革能量。目前,我国已有上海等超过1/3以上省份开始实行创新券政策,部分市县实行创新券政策的省市区也已超过全国总数的一半。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我国创新券财政投入金额达到13亿元,带动全社会投入约50亿元,最高撬动社会5-10倍的科技研发投入。

  二问什么样?

  《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提出,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并可以抵押贷款。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单位兑换。我省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创新相关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上述实施细则规定,创新券形式上是电子券,每年可多次申领。在每个申报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首次申请不超过3万元,申领额度使用过半后可再次申请。

  实施细则规定,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创新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尚未注册企业;二是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在近两年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上前三名的创新创业团队,优先发放。

  三问咋使用?

  《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对创新券资金用途、使用、兑付都做了详细规定:

  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和审核兑付机构的服务费,但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8%。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

  在使用方面,创新券按照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1∶1使用,仅限其申领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创新券使用时,必须在创新服务合同内标明使用金额,并在工作平台上登记备案。申领的创新券若3个月内仍未使用,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若6个月内未用完,剩余创新券将被收回,本年度同样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

  在兑付方面,创新券应在创新服务合同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申请兑付,逾期不再受理兑付,相应的创新券作废。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购买省内科技创新服务,由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在工作平台申请兑付创新券使用金额;跨省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则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再向工作平台申请兑付。

  四问怎么管?

  省科技厅对创新券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依法追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

  省科技厅依据创新券发放与使用的情况,对审核发放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当年的经费补贴额度挂钩,并作为今后遴选依据;根据创新券兑付情况,对省内创新服务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按照兑付数量对其发放一定数额补贴,并作为省内各级各类创新平台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根据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签约情况,对创新服务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额度给予奖励。

                                                          转自:河北经济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8日